10月20日,波隆立交橋。組圖/實習生陳韻驕
  
  10月20日,傍晚的萬家麗中路。
  紅網長沙10月21日訊(滾動新聞記者 趙穎慧)地名是一座城市的記憶。隨著城市的發展,不少地名被企業名稱取而代之。近日,長沙市民政局印發《長沙市地名有償冠名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長沙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“我們並不鼓勵有償冠名,如果確需要冠名,要說得通專家和市民,才有可能冠名。”
  2012年,長沙市曾舉行立法聽證會,對“有償冠名”展開熱烈討論。最終的《長沙市地名管理辦法》確定了“地名一般不得有償冠名”的基調,這次印發的《辦法》則對有償冠名進行了更具體明確的規範。
  《辦法》自本月起實施,規定地名一般不得有償冠名,確需有償冠名的,市、縣(市)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組織聽證會、專家論證會,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,由市、縣(市)地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。
  對於道路的冠名,《辦法》規定僅限於無歷史沿革的新建非城市主幹道,年限為20年,其他有償冠名年限不少於10年。“此前立法聽證會上,我們就提出,地名是一個城市的記憶,市民對它是有感情的,對於城市的老路最好不要更名或者變化,如果要冠名,最好只對新建的道路進行冠名。”長沙著名文史專家陳先樞說。
  對於冠名人,《辦法》要求“應當是誠信守法、國內外知名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。如冠名主體為道路,則冠名人必須有重要不動產與該道路直接相連”。在合同期限內,如果冠名人出現重大違法事件,破產、註銷、吊銷甚至私自轉讓冠名權,其冠名權將被收回。
  合同期滿後,地名是否會被取消?《辦法》規定,地名冠名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於期滿的前一年向市、縣(市)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續期。經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批准續期的,應當重新簽訂地名冠名合同,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地名冠名價款。地名冠名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期滿,地名冠名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,冠名權由市、縣(市)地名主管部門收回。
  長沙被冠名的道路
  波隆立交橋 2003年 湖南波隆公司以60萬元的價格,買斷伍家嶺立交橋20年的冠名權,被命名為“波隆立交橋”,橋下的廣場也隨之改名為波隆廣場。伍家嶺立交橋冠名權的成功拍出,開湖南省無形資產冠名的先河。
  萬家麗路 2004年 繼遠大路之後,30多公里長的火星路被萬家麗冠名,改名萬家麗路。據媒體報道,2003年,長沙市地名委曾公開拍賣該道路的冠名權,卻因投標價未達到底標而遭遇流標。
  三一大道 現在的三一大道之前叫麗臣路,而麗臣這個品牌是不少老長沙耳熟能詳的日化品牌。
  中意路 中意路是長沙較早以企業命名的路,提到中意冰箱,會勾起許多老長沙的回憶。經過“被伊萊克斯收購”“後又反收購”等以後發生的一系列事情,中意冰箱也慢慢淡出了消費者的視野。
  時代陽光大道、遠大路、林大路 都是對新修道路進行冠名,沒有曾用名。
  歷史沿革 一條路,一個企業,一段記憶
  10月20日,長沙市民政局區劃地名處介紹,1997年至2007年,長沙市區有償冠名的道路主要有6條,分別為萬家麗路、三一大道、時代陽光大道、波隆立交橋、遠大路、林大路。
  自2007年起,長沙市區停止了對道路的有償冠名。“但長、望、瀏、寧等地,仍有有償冠名的需求。比如瀏陽的慶泰路和碧桂園路。”長沙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道路有償冠名有兩種方式,一種是拍賣,另一種是協議。
  長沙市區已經有償冠名的6條道路,大多以協議的方式進行冠名。
  新聞背景 公共資源從“經營”回歸“公共”
  長沙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說,2003年前後,全國流行一種“經營城市”的理念,經營公共資源,發揮效益。當時河南新鄉一公交車站賣出3個站名。
  該負責人稱,從2005年開始,專家學者們開始反思,把公共資源推向市場有無利弊。到2006年,大家逐漸認識到公共資源還是要回歸公共。
  “地名冠名權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,納入財政專戶,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,專項用於城市地名標識維護建設和地名管理工作相關的業務支出。”這位負責人介紹說。
  觀點聲音 “道路更名,社會成本太大”
  目前,長沙市有償冠名的道路仍在合同期內,不少市民已經逐漸習慣了現在的道路名稱。當合同到期後,有償冠名的道路名稱會被取消麽?市民政局區劃地名處相關負責人稱,“到時候,我們將召開聽證會,征求專家和市民的意見,按照相關程序來決定道路名稱的去留。”
  據該負責人介紹,實際上,道路更名將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,“如萬家麗路縱貫南北,如果更名,沿線居民的身份證、戶口本、房產證甚至營業執照等,凡與地名有關的證件,都需要更換,這將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。”
  對此,長沙著名文史專家陳先樞表示認同,“我們建議不進行有償更名,即對城市中的老街老巷的名稱不做變動,只允許新建的道路參與有償冠名。”
  除此之外,該負責人說,“道路、公共建築物都屬於公共資源,不應該被拍賣或者買斷,我們都不鼓勵有償冠名,因此《長沙市地名有償冠名實施辦法》要求地名一般不得有償冠名。同時,規定又留了一個口子,對有有償冠名需求的周邊區縣,可以提出申請,但需要走很多程序,防止有償冠名被濫用。”
  陳先樞認為,“有償冠名不能一刀切,一概禁止,對於能夠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償冠名,可以考慮。如果一家知名企業,帶來了巨額投資項目,對長沙發展產生了至關重要的推動力,出於招商引資的需要,對其進行有償冠名也未嘗不可。”
  與此同時,他認為有償冠名還應該考慮幾個條件,“最基本的就是要符合《長沙市地名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還要與當地文化底蘊相協調,道路命名不能格格不入,而且有一定的美譽度。”  (原標題:出錢冠名長沙的道路 得經市民和專家點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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